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规范监管活动,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发〔2007〕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㈡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㈢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㈣ 有群众投诉举报并经立项调查的项目。
  对㈠、㈡、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部、建设组和监督组。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对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㈠ 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评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情况;
  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等;
  ㈢ 招标公告内容、公告范围、招标方案的确定、材料采价、图纸答疑、设计变更、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等;
  ㈣ 投标企业报名、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
  ㈤ 项目施工(含监理)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标结果的确定及公示、工程合同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