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扎实推进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建立协管员等制度,确保流动人口服务人员到位,满足工作需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居住点、农贸市场、社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模式。
⒋加大经费投入。州、县(市)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标准确保达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户籍人均水平。
㈡ 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⒈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集中活动场所设立宣传品、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和自取箱,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
⒉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帮扶奖励。
⒊探索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为流动人口免费办证、验证,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
㈢ 实现资源共享,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
⒈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各县(市、口岸)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和新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异地查询、跟踪监测。
⒉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变更、汇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和统计信息,为宏观决策和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
㈣ 加强属地化管理,推进区域协作。
⒈按照“亲情化服务、市民化待遇、社会化管理、信息化支撑”的要求,强化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实现均等服务。
⒉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区域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协作内容,创新协作手段和方式,在加强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同时,落实流出地的服务和管理责任。
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畅通指导、咨询和诉求渠道,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㈤ 实行“双向考核”,落实流入地、流出地责任。
⒈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
⒉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重点突出领导保障、机构人员、经费投入、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免费技术服务率及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等指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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