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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 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核,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口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㈢ 严格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州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㈣ 强化宣传,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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