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在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提高自治州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自治州体育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自治区体育大会、自治区中学生运动会的博州籍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以及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正式比赛为自治州运动会加计金牌的博州籍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根据参加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四条 个人项目成绩奖励标准。
㈠ 获得自治区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人民币。
㈡ 获得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0.7万元、0.3万元人民币。
㈢ 获得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人民币。
㈣ 获得自治区体育大会个人项目一、二、三名的运动员,其奖金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