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已于2010年7月建成运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加强自治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1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加强博乐阿拉山口机场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是航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飞机的正常起降,关系广大旅客和飞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机场所在地博乐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保障航空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机场安全。
二、严格落实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从2011年起,自治州人民政府将把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到与博乐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博乐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博乐阿拉山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局、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和博乐阿拉山口机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把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博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凡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要征求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的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并尽快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的意见,严禁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物。
四、严格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