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加强建材市场价格监管
㈠ 建立主要建材成本核算和监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口岸)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用砖、砂石料、水泥等建筑材料分别进行成本核算,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州发改委审核,为依法实施价格监管提供依据。
㈡ 依法实施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抑制建材价格过快上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我州建材成本核算情况,暂定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州内建筑用砖、砂石料、水泥等建材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行最高限价,具体限价标准由州发改委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临时价格干预的对象包括全州范围内上述建材品种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建筑用砖、砂石料、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58号令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 切实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县(市、口岸)、州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定期、不定期对建筑用砖、砂石料、水泥等主要建材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商)以及建材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服从价格监管、哄抬价格、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经营行为,要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对重点建材生产企业实施价格监督员驻点监督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受理、妥善处置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准确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价格误导,稳定建材市场预期。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有效扩大建材市场供应
㈠ 科学规划增加建材产能。积极鼓励现有建材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有效扩大产能,增加市场供给。科学规划新建一批建材生产企业,针对粘土实心砖属于国家逐步禁止使用墙材的实际,鼓励新建技术新、规模大(年产1000万块以上)的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具体新建企业规模、数量、选址由各县(市、口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建材储备机制。各县(市、口岸)、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材需求情况,采取提前储备和预购等方式,引导建材企业开展淡季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淡季储备,增加市场供应总量、促进供需平衡。州、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所需钢材、水泥等建材的储备。
㈢ 建立水泥需求高峰期州内销售统一调度机制。根据州内工程项目实施和水泥供应情况,在水泥需求高峰期对水泥销售实行州内销售统一调度制度,建设高峰期水泥需求量由各县(市、口岸)、州建设局提出预测后报州经贸委,由州经贸委按照需求量与水泥生产企业协调后,确定每周调度计划,定时定量向各县(市、口岸)、自治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供应。各县(市、口岸)也要建立区域内建材需求高峰期的统一调度机制,确保大宗建材的稳定、有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