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组对评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企业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 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四、获奖企业管理
(一)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我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企业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6月底前向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和《获奖企业信息反馈表》。
(三)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申报基本条件”第(7)项所列举的4种情形的。
(四)获奖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经评审办核实,评委会审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被撤销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标识管理
(一)评委会享有省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
(二)获奖企业使用标识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应严格遵循《
著作权法》,经评委会许可方可使用。许可使用标识不收费。
(三)获奖企业若变更名称,并继续使用标识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的,应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重新申请许可;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情形,有损省政府质量奖声誉的,评审办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评委会审议同意,终止标识的许可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评审办负责解释。原《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