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议投票表决。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情况、资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
3.投票表决规则。每位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5家。企业得票数达到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入选企业多于5家的,按得票数前5名确定;少于5家的,对未入选企业予以淘汰末位后进行第二轮投票,按同规则确定入选企业,并以此类推直至选足5家。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企业进行再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
(七)初选公示
1.评审办通过《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对初选授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评委会各成员对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
2.评委会将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企业名单。
(九)表彰奖励
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并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100万元的奖金。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由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企业。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