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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2.会议投票表决。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评委会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审查情况、资料评审报告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

  3.投票表决规则。每位评委会成员投赞成票的企业不超过5家。企业得票数达到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入选。入选企业多于5家的,按得票数前5名确定;少于5家的,对未入选企业予以淘汰末位后进行第二轮投票,按同规则确定入选企业,并以此类推直至选足5家。因得票数并列而无法确定的,则对得票并列企业进行再投票,得票数多的入选。

  (七)初选公示

  1.评审办通过《浙江日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对初选授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评委会各成员对公示情况的审查意见,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

  2.评委会将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企业名单。

  (九)表彰奖励

  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并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每家100万元的奖金。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由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企业。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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