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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质奖评委〔2011〕1号)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2011年3月16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明确和规范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 180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每年由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并同时向各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省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各市级政府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施工、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满5年以上。

  (2)原则上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属企业除外)。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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