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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可以及时了解和真实反映全州各县市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情况,为开展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州决定开展2011-2020年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城市住户调查统计制度,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范围各县市,调查对象为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管辖内抽中的住户。城镇住户调查从2010年12月开始实施,为期十年,调查频率为季、年报。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和协调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
  二、加快建立城镇住户统计调查队伍
  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入户调查难度大的经常性调查工作,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统计调查队伍。各县市要为统计部门配备2-3名专职调查员,并按照每30户一名辅助调查员的标准,聘用责任心强、有一定财务工作基础的社会人员,从事城镇住户调查每月收发账册、督促记账、初步审核数据等工作,保证城镇住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经费保障和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要从2011年起,将城镇住户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调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涉及城镇住户调查的各级公安、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
  四、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按照自治区城镇住户调查工作要求,自治州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州统计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培训各县市统计调查人员,抽选和审核各县市调查样本,对各县市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评估、分析;各县市统计局负责培训聘用的辅助调查员,指导和检查样本户记账,按月收集账本,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录入、汇总分户资料,及时上报州统计局。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保证调查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各县市和州统计局要建立城镇住户调查统计检查制度和调查数据评估制度,确保调查数据能真实反映我州城镇住户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起,各县市进行小康进程测评时,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必须以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同时,各县市不得随意对外公布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必须由州统计局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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