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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 经营管理。一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近3年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二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风险集中度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三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州、县(市)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控制具体状况,制定差别化的规范整顿措施,进行分类处置,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质量。
  四、工作安排和流程
  ㈠ 工作安排。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3月底,根据规范整顿结果,对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整改、撤销业务资格、注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1.调查摸底(2010年12月)。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部署,由州财政局、国资委组织,对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2.自查整改(2011年1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管控及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相关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3.复核上报(2011年2月)。州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核上报。
  4.整改总结(2011年3月)。州财政局、国资委于2011年3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
  ㈡ 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自治区金融办网站(jrb.xinjiang.gov.cn)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向州、县(市)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2.初次审核。县(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出具初审意见,报州财政局、国资委。
  3.复核上报。州财政局、国资委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4.工商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持自治区金融办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自治区金融办核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在2010年工商年检时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项目,对期限内未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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