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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0〕501号)要求,加强对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全州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能力显著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建立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范围
  在自治州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外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自治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㈠ 市场准入。一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或抽逃资金行为。二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在自治州境内所有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规范整顿,逐级向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规范整改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自治区金融办核准。自治区金融办将在2011年3月底前,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登记,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同时与银监部门联合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规定其不得与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合作。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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