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综合考虑本级所属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要合理统筹,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各县(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需报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核批准。
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逐级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批准。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㈠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和30%;经费由财政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㈡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性津贴、岗位性津贴组成。生活性津贴不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生活性津贴标准在县级及以上同级政府范围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性津贴标准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按不同岗位等级系数设置。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确定。
㈢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置乡镇卫生院工作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㈣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工作补贴按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