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评定标准。
⒈优秀单位。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自治州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含直属单位事故,下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⒉良好单位。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95分、没有被 “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自治州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95分、没有发生较大事故,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
⒊合格单位。县(市、口岸)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90分;
⒋不合格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果,分别以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公安局消防局和州农机局提供的各项统计数据为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每超过一起,考核总分扣2分。
⒍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隐瞒事故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⒎按照《自治州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打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签订责任书的州直部门名次按从高至低顺序,优秀不超过2名,良好不超过6名)。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
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州党委宣传部、州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公安局消防局、农机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㈡ 2011年7月5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2011年11月至12月,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所有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㈢ 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㈣ 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州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㈠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州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