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规定足额提取用好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支出需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总预算,不作为竞标条件,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规定,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做到治理措施、资金、人员、时限、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设置重大隐患警示标识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认真运用《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按要求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号接入自治州重大危险监控系统。
⒍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指定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救援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查和发布工作,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及时进行修定。每年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及不少于1次的专项预案的演练。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高危企业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所属规模较小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落实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㈠ 2011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自治州16个部门和18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单位行政正职签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㈡《责任书》一式两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订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四、考核标准
㈠ 考核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㈡ 考核内容。以自治州人民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自治州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为依据,实行年中、年末并结合平时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综合评分。对落实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向自治州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情况实行预扣分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等方面工作有创新和较好成效的,得到自治区肯定的给予适当加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考核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