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认真执行
《预算法》和国家各项财政改革政策及配套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并遵循下列原则:
㈠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㈡ 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违反规定发放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