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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⒍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州直主管部门实施,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利于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给县市审批;

  ⒎对正在实施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原则。

  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⒋州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文件,凡自行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一律取消;

  ⒌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一律取消;

  ⒍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或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合并。

  三、主要任务

  州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特别是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的要进行集中清理。对已经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拟取消、变更、下放、合并、压缩时限或网上办理的初步意见,填写附件一;对未经政府确认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填写附件二;对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别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填写附件三;对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填写附件四。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0日前将填写的意见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州行政效能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的各类表格,在审核论证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取消或调整以及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须报请州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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