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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㈣ 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㈤ 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管理办法,做好宣传培训,配合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 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的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㈡ 按照州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相关要求定制公务卡,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办理还款业务,及时向州财政局传送公务卡支出信息,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㈢ 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㈣ 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㈠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㈡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㈢ 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㈣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七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试点阶段,对于公务消费地点不能刷卡支付等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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