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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现行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银行签章返回的“还款明细单”等应作为原始凭证随报销凭证装订归档。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州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 会同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州级预算单位的公务卡实施及培训工作;

  ㈡ 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指导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㈢ 指导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业务,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㈣ 维护公务卡管理支持系统;

  ㈤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㈠ 配合州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公务卡实施工作;

  ㈡ 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指导和管理,推动发卡行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㈢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 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㈡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㈢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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