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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征得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办公费、印刷费以及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即POS机签购单,下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先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时,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等)及公务卡刷卡凭证,报销程序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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