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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不得另设中间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

  第八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的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有涉密任务的除外)。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标准的电子文档中,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导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要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要体现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

  代理银行要与持卡人签订用卡协议。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要符合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的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做相关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4万元、不少于1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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