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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0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8〕2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5〕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以单位在职在编且符合办卡条件的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州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报州财政局备案。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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