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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教育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组织学校及时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确保教育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努力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内不得新建教职工住宅,对已在校园内建设的教职工住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置换到校外。

第三章 中小学闲置校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教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中小学闲置校舍的产权归属、资产总量、结构质量、使用价值等进行清查、登记和评估。

  个别学校闲置校舍房屋、土地产权不明、手续不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产权界定、产权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方式:

  ㈠ 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

  ㈡ 对需使用的中小学闲置校舍,各县(市、口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盘活资产,提出再利用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以及建设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寄宿制中小学生活区、新招聘教师宿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

  ㈢ 不再使用的中小学闲置校舍,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置换、出售、出租等形式进行处置。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须由各县(市、口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情况须报州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置闲置校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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