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教育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组织学校及时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确保教育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努力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内不得新建教职工住宅,对已在校园内建设的教职工住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置换到校外。
第三章 中小学闲置校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教育、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中小学闲置校舍的产权归属、资产总量、结构质量、使用价值等进行清查、登记和评估。
个别学校闲置校舍房屋、土地产权不明、手续不全的,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产权界定、产权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方式:
㈠ 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
㈡ 对需使用的中小学闲置校舍,各县(市、口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盘活资产,提出再利用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以及建设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寄宿制中小学生活区、新招聘教师宿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
㈢ 不再使用的中小学闲置校舍,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置换、出售、出租等形式进行处置。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须由各县(市、口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情况须报州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置闲置校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