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自治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资产管理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41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实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口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中小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对中小学校土地、房屋等国有、公益性资产进行商业性开发和置换。
第六条 如因本地市政规划调整等因素发生产权变动确需处置中小学校国有资产时,学校必须经评估和论证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处置。
第七条 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好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