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中旬)。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
㈡ 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8月)。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口岸)要分别在每月10日、2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2011年6月10日、8月10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督查阶段(9月)。
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为迎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来我州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做好准备。
㈣ 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口岸)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州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实际,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加大整治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口岸)要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完善联合执法、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的合力。
㈡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坚持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上报整治情况不及时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