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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基本药物目录、统一实行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监管。

  四、规范基本药物配备,合理应用基本药物

  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配备和使用其他药品。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也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进价销售。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监管,建立健全配备使用机制,严格落实零差率销售,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合理使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推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到位。

  五、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予以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补助。各地要统筹考虑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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