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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州、市)、县(市、区),要总结经验,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巩固工作成效。今年启动实施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做好基线调查,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整合力量,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区尚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牧场卫生院(站)、牧业医院等要全部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包括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基本药物自治区级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积极协调和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三、规范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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