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
(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接收纸制公文。
(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报送公文。
二、规范公文处理
(三)报送州人民政府的电子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后规范运行。未经登记的公文,不予处理。
(四)不得多头行文,不得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行文。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企业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三、提高公文质量
(五)公文要做到情况属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风朴实,语言精练,相关附件材料齐全。
(六)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不得用“报告”请示工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公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八)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做到少发文、发短文。
(九)凡属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自行发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转发上级部门的文件。
五、明确办理时限
(十)凡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的文件,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在3日内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一)对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公文,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