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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职责。自治州已建立州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各县市也要充分利用现有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资源,尽快建立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配备必要设施,满足公众查阅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可在本机关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抓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各县市、各部门要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必须的条件,在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划定专门区域,指定专人负责,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复印机、文件柜等设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纸质文件等多种渠道,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置坚持便民原则,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点)”统一命名挂牌。

  三、规范完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信息报送和查阅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信息报送机制和制度,确保按《条例》规定时限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交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查阅场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制度,认真做好登记、汇总、分类、整理工作,简化查阅手续,保证查阅工作正常运转。各信息查阅场所的开放服务和费用收取等具体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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