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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刘 刚              州司法局局长

  张会疆              州财政局局长

  翟庆核              州人事局局长

  肖 玲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葛 明              州建设局局长

  傅增堂              州文化局局长

  热西丹·肉孜       州卫生局局长

  沈会盼              州环保局局长

  陈怀恩              州编办主任

  马福新              州信访局副局长

  申世明              州工商局局长

  帕尔哈提·买买提依明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买买提吐尔逊        州国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袁东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侯红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三、原则和范围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行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机构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开展清理工作。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和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在认真梳理2009年以前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和规则,作为本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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