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在现场评审前,不得擅自与受评审组织交流评审信息。
第十九条 主动回避利益相关方的评审工作,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受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一条 将受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除评委会的领导、监督组和专家、省评审办管理人员或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外,不与任何人讨论受评审组织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的所有信息。
--不备份或拷贝受评审组织的信息,不保存受评审组织的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受评审组织的讨论。
--除受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受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不擅自给予受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尊重受评审组织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评审,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如在有关材料中进行自我介绍,只允许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名称,并注明聘用年限。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评审办负责接受组织或个人对评审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省评审办每年将评审员参加评审、培训及相关工作的业绩予以记录并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期间不遵守行为规范、有违纪行为、没有主动声明和申请对利益相关方的评审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省评审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予以解聘。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