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质奖评办〔2011〕4号)
省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选拔聘用、规范行为、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选聘
第四条 省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评审员库。入库评审员分评审员和见习评审员。
第五条 评审员(含见习评审员,下同)选聘遵循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3.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
6.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
第七条 招聘评审员由省评审办统一发布通告。省外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内应聘人员由各市评审办负责推荐。省评审办负责受理应聘申请,核查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