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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采用BT(建设-移交)或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

  (五)业主单位要求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 紧急事态(抗洪救灾、突发公共事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般项目(项目估算价200万元以内,下同)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重大项目(项目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下同)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经两次或以上采购招标失败或废标的。

  第七条 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指定购买进口产品的,贺州招标投标中心应组织专家论证,一般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进行确认,重大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需要加快进度的城市建设大会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BT或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招标,业主单位应提交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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