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统一进场交易,采购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体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网站和电子大屏幕上发布,中介代理机构库、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场内统一使用。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建立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进未进、场外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
(一)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直接采购;
(二)业主单位要求变更采购方式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三)需要加快进度的市本级城市建设大会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