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由业主单位按委托合同约定向勘察或设计单位追偿相应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将该勘察或设计单位记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审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07〕138号)、《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贺政办发〔2007〕1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是贺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
第三条 市本级及所辖县(区、管理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驻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除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以外),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性投融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以及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等;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四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