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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落实调增资金。拟调增的工程价款超出项目预算的,建设业主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由市财政局出具意见。

  (四)财政评审。由业主将新增的单项内容或需另行招标的调增内容提交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五)另行招标或重新招标。

  (六)申请调增工程价款。由业主凭有关签证、资金落实凭证等资料或另行招标、重新招标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调增工程价款申请。

  (七)市财政局审核调增工程价款。不按前款现场签证和备案的,不得调增工程价款。

  第九条 工程价款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第八条(一)、(三)、(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条 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无法独立施工的,按第八条(一)、(二)、(三)、(四)、(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增加的工程可以独立施工的,按第八条(二)、(三)、(四)、(五)、(六)、(七)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5%或超过200万元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另行招标、重新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调增工程价款报备制。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列表报备,每月报备一次。报备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中标价、调增金额、调增具体单项、报批时间和原因等。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不按本规定办理报批调增工程价款的,调增项目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因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虚假签证、不按规定审批、人为因素造成工程价款调增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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