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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10%以上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载入招标文件,并在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中载明此项内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以经财政评审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漏项、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增工程价款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报批。

  第七条 调增工程价款的原则:

  (一)有中标单价的按中标单价调增,无中标单价的参考类似或同期其它项目中标单价,没有类似或同期其他项目中标单价的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变更工程无法独立施工的,按中标价与财政评审价下浮比例进行核定;

  (三)变更工程可以独立施工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另行招标或重新招标。

  第八条 调增工程价款的基本程序:

  (一)现场签证。严格现场签证,若发生签证工程增减变化单次估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严禁不经现场察看签字或事后补签现象发生。

  (二)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在中标价格5%以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工程价款调整在中标价格5%以上的,或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业主在接到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变更设计文件后,必须组织专家组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发改、财政、监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一起审查确认变更设计是否必要,确定变更后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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