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驻统一平台规定》、《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严肃性,加强有形市场管理,遏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工程、随意调增工程价款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不正常现象,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07〕138号)、《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意见》(贺政办发〔2009〕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投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电力、人防、园林绿化、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业主单位必须做好项目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建立项目前期审查制度,对项目可能出现的工程漏项、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更新等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工程变更,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