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对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1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授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二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贺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四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中央、自治区驻贺单位或者自治区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贺州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或者通过项目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或者推荐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需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贺州市奖励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