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贺州市科技局。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贺州市科技局提出,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
七条和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方法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推广运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