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12〕43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防灾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体系,县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汛期各项防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乡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防灾直接责任人,汛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得外出离开成都市。各地要在2012年4月20日前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区(市)县、乡(镇)领导和组织机构名单报送市国土局。
(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防灾责任。建立以国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信、安监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预防和监管工作,旅游部门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游客、人员的及时疏散引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和重要信息,快速联动反应。
二、突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一)强化气象预警预报。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的通知》(成办函〔2011〕140号),市、县两级国土、气象、水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气象部门做好重要天气过程中期、短期和短时预报,县、乡级政府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后,做好防范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必要时组织危险区域内群众提前转移避让。
(二)抓好重点区域防灾工作。都江堰市虹口乡、龙池镇、玉堂镇、青城山镇,彭州市龙门山镇,崇州市鸡冠山乡、三郎镇,大邑县西岭镇、雾山乡、出阝江镇,邛崃市天台山镇是今年汛期重点防范区域,相关县(市)、乡(镇)要全面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切实做好以上区域内景区、学校、聚居点和施工场所等人口密集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