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历;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十六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郑州市武术协会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第四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七条 获得郑州市武术协会审定批准的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九条 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按照《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可以通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培训和评审,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郑州市武术协会将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上报,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郑州市武术协会对所属站、点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郑州市武术协会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