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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体育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凡在郑州市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需经郑州市武术协会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须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要求
  (一)具备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经活动举办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三条 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健身气功站点

  第十四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许可同意,并盖章,再由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单位)盖章同意后,递交郑州市武术协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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