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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体育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体育局关于下发郑州市《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体群〔2012〕8号)


各县(市、区)教(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健身气功的管理,规范健身气功活动市场,保障国家推广的健身气功工作稳步推进,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蓬勃发展,现制定郑州市《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和开展健身气功活动,以确保我市健身气功活动得到健康、科学、有序的开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市所属辖区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郑州市体育局是郑州市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郑州市武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区、县(市)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须报郑州市武术协会备案和审批。
  第六条 郑州市武术协会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将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郑州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活动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二章 健身气功活动

  第八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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