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理顺水电价格。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和经营鲜活农产品的连锁超市等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和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切实减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负担。
(十一)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十二)保障合理用地。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和欺行霸市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和审批工作。
(十四)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
(十五)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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