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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筹集教育经费,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各地要切实抓好征收工作,依率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要从2011年2月1日起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要完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制度,切实实行税费同征共管,确保应收尽收。对于尚未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足额补征。

  (三)积极落实土地出让收益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四)切实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的政策。从2011年起,各地在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要优先安排用于教育;要确保从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教育,并逐年增长。

  (五)开发商(单位)开发建设居住区,要按照规定同步开发建设幼儿园、小学。幼儿园、小学建设,要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下、经有关部门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开发商(单位)要依法承担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因居住区居住户数较少或开发商(单位)没有建设条件的,要按照规定交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用于幼儿园、小学建设。

  (六)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各地要积极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资金投入教育。对企业和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各地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同时,要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费减免政策,对教育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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