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支出,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切实做到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努力实现核定的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目标任务。
(三)提高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地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施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从2011年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各地可参照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各地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占教育经费的比重,2011年全省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5%。要通过新增财力安排和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切实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要积极引导各方面投入,逐步建立政府投入、社会参与、家庭合理负担的长效投入机制。
(五)逐步加大特殊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投入。切实加大特殊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特殊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占财政教育经费的比重,经过努力,全省特殊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分别要达到05%、70%左右和10%,确保特殊教育、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项目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