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六条 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