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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八)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市金融办对有上市意愿、符合上市条件的重点培育龙头企业纳入年度上市培训计划。拟上市龙头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对其上市前前3年给予80%的贷款贴息;上市成功后,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依托龙头企业协会,建立龙头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广“联保贷款”和“公司+协会+贷款”等贷款担保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协会创建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十)支持企业研发工作。支持龙头企业与国内外涉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产品研发体系,并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对建立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的龙头企业,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龙头企业,市科技局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其产业升级。龙头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工业企业在推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十二)支持企业专利申报。市科技局对国内农业授权专利给予一定补助,对涉外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给予相应资助;对龙头企业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产品等申请工作实施一站式服务,并提高龙头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认证。龙头企业及其产品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ISO2200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美国或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的,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强化企业生产保障
  (十四)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集体会审研究龙头企业项目用地,其中,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市经信委工业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农业物流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纳入市发改委计划中统筹安排。
  (十五)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种养业龙头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六)强化企业风险保障。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不断扩大其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针对龙头企业的财产、产品、营销等方面提供商业保险产品,增强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
  (十七)强化企业信息保障。依托农业行业协会和农业信息机构推进建立龙头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国内外最新动态和技术、人才、市场等信息,定期开展行业监测和分析,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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