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成办发〔2012〕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倍增,现就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一)用好支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施农业等方面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集成用好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和政策,选择一批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
(二)实施经营上台阶奖励。以201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为基数,对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农业和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收购市外企业。对收购市外企业的龙头企业,市经信委按不超过收购成本的10%给予经营者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品牌创建。鼓励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支持市品联办整合区域内同类农产品打造区域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新获得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龙头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帮助企业拓展市场。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六)帮助企业完善制度。指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七)加强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针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将企业原料订单、产品销售订单(存货)、“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作为抵质押物融资贷款。